时间:2025-04-03 19:52 来源: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访问量:
一、下列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疏散逃生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防火间距,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造成火灾蔓延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未达到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消防救援窗、防烟排烟窗正常使用的;
(六)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没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
(七)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
(八)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
(九)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
(十)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
(十一)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防火分隔的;
(十二)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防火分隔的;
(十三)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但消防设施、器材主要功能完好,首次发现后,在限期内整改的;
(十四)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未达到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消防控制室正常运转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但场所符合准予许可条件,且在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三、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对单位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和火灾警示教育。
主办: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网站联系方式:028-63003242
Copyright®2020 sc.119.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bm88000003蜀ICP备2020026219号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1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