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03 19:54 来源: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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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域的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机制,持续营造宽松、高效、安全的营商环境,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认真总结各地执法实践,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自2025年4月3日起施行。
《清单》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的基础上,明确了17种“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情形。
“首违不罚”是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包含14种情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5种违法行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3种违法行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2种违法行为、《四川省消防条例》规定的4种违法行为。
“轻微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包括3种情形,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清单》充分体现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明确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对单位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和火灾警示教育。
主办: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网站联系方式:028-630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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