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6 09:07 来源: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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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消防改革转制前后,消防救援机构确定以及适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的主要依据是公安部2015年印发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公安部对该意见进行了修订,并删除了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保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8条相关的违法行为名称)。随着近年部分消防法律法规的新增与修订,原确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已不能完全涵盖消防违法行为,因此总队基于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工作现实需要,参照原意见制定了《四川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和适用意见两个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共确定115个(涉及7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共有6条。
《意见》中确定的一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涉及多个行为方式或行为对象的,称为“选择性”违法行为,办案时可以采用全称,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规范采用简称。例如有封闭安全出口违法事实的,可以表述“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也可以简化表述“封闭安全出口”。
《意见》明确办案援引法律法规条文时要具体到条、款、项、目,对同一条文既规定了单位违法行为,又设专款规定个人违法情形的,引用法律依据时,对单位处罚时引用规定单位违法行为的条款,对个人处罚时应当同时引用两个条款。例如个人有封闭安全出口违法事实的,应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的表述。
消防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正确理解每一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的主要特征和构成要件,并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推导出正确的结论、作出规范的表述。
三、重要意义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是指对法条所涉及的消防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后的称谓,而规范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统一消防法律适用、推动精准高效执法的重要前提,《意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夯实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执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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