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0 09:54 来源: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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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精神,规范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动社会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消防救援局有关要求,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专门力量,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规定,经论证研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合法性审查和办公会议审议等程序,出台《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并以通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施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2023〕23号)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共10条。分别对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数据中心;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生产、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实验室以及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提出了明确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其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体育场(体育馆)、公共会堂和工业企业的界定标准按照成都和其他地区分类规定,其余界定标准按照全省统一进行规定。
四、施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五、适用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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