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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76号提案的回复

时间:2025-09-02 14:11 来源:防火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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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蛟委员:

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不违背市场规律,取消安全生产无限连带责任,为公职人员及企业家松绑》提案收悉。我总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和消防专家进行认真讨论研究,现将涉及消防工作方面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定位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未规定消防安全领域无限连带责任。公职人员的监管责任遵循权责法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要求(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仅对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而非对所有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您所列举的山西吕梁永聚煤业火灾以及江西新余临街店铺火灾等事故中,对公职人员的追责均以其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为前提,符合过错责任原则。


二、关于消防安全责任保险的制度衔接

现行法规中无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责任保险专项制度,但可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方式实现消防安全风险的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八大高危行业必须强制投保安责险,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临时工、派遣工),保险金额全国统一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40万元,要求保险机构需将不低于21%的保费专项用于事故预防服务(如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大中型企业每年至少享受1次专业风险评估。

安责险虽未直接命名为消防安全责任保险,但其覆盖范围已包含因火灾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安责险赔偿范围包括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抢险救援及法律诉讼费用。该制度已涵盖提案建议的消防安全责任保险功能,需要注意的是安责险系风险分担机制而非责任豁免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即使企业投保,若因违法违规导致事故,负责人仍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提案中不追加投资者法律责任的建议与现行法律冲突,安全生产责任不能通过保险转移。

我们将认真吸纳提案合理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加强与住建、应急、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对接,进一步优化监管方式,推动压实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再次感谢您对消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望继续关注,也请您多帮忙呼吁,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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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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