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07 10:37 来源:火调技术处
访问量: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生轻微火灾事故且当事人确认不需要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文书的,消防救援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不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轻微火灾事故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确定。”根据该规定,我总队拟对我省轻微火灾事故标准进行明确。参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拟确定:“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为轻微火灾事故”。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7日至5月1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实名反馈至四川消防救援总队。
联系电话:028-63003236;电子邮箱:184628895@qq.com。
特此通告。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5月7日
主办: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网站联系方式:028-63003242
Copyright®2020 sc.119.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bm88000003蜀ICP备2020026219号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1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