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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公开征求轻微火灾事故标准意见的通告

时间:2025-05-07 10:37 来源:火调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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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生轻微火灾事故且当事人确认不需要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文书的,消防救援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不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轻微火灾事故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确定。”根据该规定,我总队拟对我省轻微火灾事故标准进行明确。参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拟确定:“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为轻微火灾事故”。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57日至51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实名反馈至四川消防救援总队。

联系电话:028-63003236;电子邮箱:184628895@qq.com

特此通告。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57

[责任编辑:何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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