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03 17:59 来源:眉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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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队《关于开展“3·15”消防产品质量集中整治与宣传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全面普及公众消防产品知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用假等违法行为,加大警示曝光和宣传教育力度,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从今年3月至今,眉山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整治行动。现将整治行动期间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消防产品是防控火灾的利器,产品质量安全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购买消防产品时,要认真查验比对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证书、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产品完整好用,有效减少因消防产品不合格而滋生的安全隐患。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知识科普
1消防产品出厂合格证
2消防产品认证证书
3消防产品检验报告
请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单位
认准合格的消防产品
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治理
如发现消防违法行为
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
主办: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网站联系方式:028-630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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